1996年的墨尔本会议上有人建议将“意外伤害”改为“伤害”。认为,“意外”一词有不可知,无法预料的含义。而“意外”并不一定都造成“伤害”,且“伤害”又不一定皆由“意外”所致。在中文里尚有“意外事故”之称谓,“事故”者,“事件”之意,多为不幸的事情。其结果或伤、或死、或无恙但有惊吓、惶恐、紧张、焦虑等因“意外”而致的精神-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冲突、压抑或偏差。中文在表达此种综合状况上,较之西文有天壤之别。由于将“伤害”引为正词,于是战争创伤、自然灾害创伤、医疗事故、旅行伤害则恭列其内,作为创伤并发症,即休克、呼衰、肾衰、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以及胃炎、心脑血管病也成为“伤害”的研究对象。至此,由纯生物医学向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转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疾病新分支――意外损伤又回复到纯生物医学的桎梏。
意外伤害可以造成由传统内外科、五官科处理的损伤,这些损伤的处理是纯生物医学的范围,相关知识隶属生物医学,不宜划入“伤害”课题。意外伤害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于它研究有关意外伤害发生、形成、发展的规律以及防治措施。它的“意外”在于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小心、没留神、未经心、考虑不周的生活方式所致,并非不可知、无法控制的意思。如果不从医学模式发展的角度去理解和使用这个词,那么,任何生物医学模式疾病都是“伤害”,也都是“意外”。这样,我们就陷入词义学的循环论证而不能自圆其说。特别对于儿童意外伤害而言,意外伤害一词更有其家长、社会进行保护、预防的责任、义务、知识、方法等深刻的内涵。因此,对儿童意外损伤一词,没有改为“伤害”的必要性。我们沿用“儿童意外伤害”一词,可以更好地提高我们的责任心、警觉感、紧迫感,把我们对儿童的呵护提高到科学的高度。
在国际疾病分类及目前学术界沿用的有关意外伤害的分类法中均有明确的表述,这里着重列举几种主要意外损伤:
1.机动车损伤
2.中枢神经系统损伤
3.跌落
4.烧/烫伤
5.溺水
6.暴力(包括虐待、忽视、自杀、他杀等)
7.中毒
8.动物致伤
9.切割伤
10.生物侵害
11.自然灾害
12.战争
13.环境污染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