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自2003年起,这11%包括被保险人缴纳的8%和从单位缴纳的20%中划出的3%。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享受什么权利?
(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3)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4)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什么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
(1) 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
(2)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3)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4)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5)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6)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自2003年1月1日起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之,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
5.新毕业大学生何时应该上保险?
试用期、见习期都不能成为拒绝为新毕业大学生上保险的理由。只要和用人单位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企业就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企业按20%的比例,职工按8%的比例为新毕业大学生缴纳养老保险费。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及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及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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