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戤社户”一样,经济合作社历史也很悠久。“这是从上世纪50年代发展过来的一个词。”鄞州区农林局一位副局长说。
查询历史资料可知,早在1951年,宁波市便有农民组织互助组,数年后,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互助组上边又有了合作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改革开放以后,土地包产到户,在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合作社已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而在浙江,该名词依然具有生命,负责判定村民:是可以分享集体利益的世居村民,还是仅仅挂靠的“戤社户”?
原本,村民入社条件比较宽松。《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版)规定,“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
在二轮土地承包纠纷中,“戤社户”以此维权。但当时鄞县政府乃至宁波市以“浙江省农村工作办公室”(1999)28号批文为由,将上述条文细化为,在合作化运动后,迁入户籍的农民及其子女,除国家政策有规定外,要加入合作社,必须缴纳公共积累,并由社员开会通过。
而且,这些人要成为社员,还得是官方认可的种粮大户。衡量大户的标准,各村并不一致。在雅渡村,除了口粮田外,承包土地必须在2亩以上,户口迁入5年以上。
土地面积和年限,卡住了一部分在转户潮中迁户到宁波,却从事非农业的外来户。而且,要入甲村的合作社,比如户口在甲村,种田也在甲村,这又过滤掉了一部分外来户。
还有另一部分无法入社的,那就是符合种粮大户标准,但拒不缴纳公共积累的外来户。1999年左右,宁波市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入社积累,一个人从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经济越好的村子,积累就越多。对外来户来说,这是他们为了融入宁波,所缴纳的第二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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