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全国支付系统。由省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3~4家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银行,作为国民基础养老金定点银行,负责为受益人开户,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人社部门的指令代发国民基础养老金。同时,托管个人养老储蓄账户资金,用银行托管资金的利差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受益人可以在定点银行中选择自己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开户行,并可以在异地之间更换开户行。定点银行与省市县政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的通道。
个人储蓄养老金是国家养老金制度的一部分,属于准公共品,非普通个人储蓄,亟待建立政府市场结合的运行机制(图3)。
(1)管理体制:国家人社部的养老金司和省级人社厅设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管理处”,负责制定政策、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国家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作为个人养老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待条件成熟后转为个人受托),负责选择定点银行和投资机构。定点银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此,定点银行应当设立养老金部。
(2)开户:16岁以上居民自愿,经济活动人口(含职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强制在个人养老储蓄定点银行开设账户,包括储蓄账户和支付账户。记录个人缴费、企业缴费、职业养老金、商家积分转换养老金,以及政府补贴等;记录领取国民基础养老金的情况。
(3)领取:账户持有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过核审后,定点银行按照指令代发国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自愿储蓄部分由自己决定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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