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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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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至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实施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从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本县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

  四、业务办理

  (一)参保缴费

  1、首次参保人员

  (1)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还需提供残疾证或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初审后,将《参保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基层劳动保障所),基层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3)符合参保条件的,基层劳动保障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发《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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