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待遇变更
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基层劳动保障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待遇。
5、其它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下列材料通过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所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县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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