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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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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4)参保人员凭《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县农村合作银行所属网点,在规定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2、续保人员。每年凭《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在规定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直接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续保缴费。

  3、补缴人员。符合《实施办法》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随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所在基层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

  4、享受个人缴费补助人员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参保人员,如选择按本县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部份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如要求选择其它档次缴费的,高于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全额自行缴费。

  (二)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待遇发放日。

  1、2009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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