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目前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老农保、知青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时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制度衔接和待遇调整范围,其有关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县社保局每年应会同基层劳动保障所和村(社区)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二)村(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基层劳动保障所。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县社保局可根据基层劳动保障所上报情况进行注销,多发的养老金县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社保局依法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基层劳动保障所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人员建立基础资料台帐。每年参保缴费结束后,基层劳动保障所应将《参保登记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军龄证明材料、补缴单、《待遇核定申请表》、《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等相关资料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于次年1月底前交县社保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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