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享受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待遇并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人员的衔接:
1、60周岁(含)以上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其养老保障关系和原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县社保局于2010年1月按规定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270元、190元,缴费年限记为15年。由县社保局划入原发放存折中。
2、女年满55周岁(含)、未满60周岁原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45元、220元、150元的城镇、农村老年居民或原享受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选择继续享受原有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待遇,待满60周岁后,按规定重新计发待遇标准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选择退还原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的,不再享受原养老保障或生活补助待遇,重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2009年12月31日尚未到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享受年龄,尚未能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与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接轨的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到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享受条件的,可继续按绍县政办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缴费后享受每人每月150元待遇。同时,可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后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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