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新的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水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职工互助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城镇全体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衽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参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常机构中的外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