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以常州市区和武进市、金坛市、溧阳市分别为统筹单位。实行统一政策,各统筹单位自行筹集基金,独立核算,分别管理。以后条 件成熟,逐步向全市统筹过渡。
第七条 驻常的部、省属用人单位、驻常的外地机构原则上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武进市驻常州市区的用人单位参加武进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上年本人工资收“的”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第十条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缴费率为10%。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缴费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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