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和《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当以收定支,保持收支平衡;
(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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