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 元、二级医院700 元、三级医院900 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度支付限额为4 万元(含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二)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收入中提取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根据费用发生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测算确定,年度支付限额为20万元。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年度支付限额和救助比例可适时进行调整。
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可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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