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拟定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财政、物价、卫生、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药品价格、医疗收费、医疗服务质量和药械质量;
(五)协调裁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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