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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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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荣成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医疗(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药品)费用,应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再按本规定的相应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有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患有甲类传染病或对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镇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渠道解决;

  (二)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美容、整形、吸毒戒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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