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荣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荣政发〔2005〕4号)同时废止。以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文章来源:荣成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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