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对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回被挪用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对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保人员,应当实行社会救助。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重叠的,按本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已按《荣成市非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荣政发[2006]6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本规定享受在职职工除个人账户以外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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