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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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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对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五费合征”的各类企业(缴费状态为非正常、已清算的待注销企业,征缴方式为“非五费全征单位、非缴费单位除外)均纳入结算范围。

  二、结算费种、所属期限

  社会保险费结算费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结算内容为以上各费种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征收,不实行结算。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结算费款所属期限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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