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结算期内已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已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扣除项目
对企业发放给下列人员或项目的工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扣除:
(1)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
(2)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酬金;
(4)其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额、在校实习生的报酬。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企业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应计入缴费基数之内,在年度结算中不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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