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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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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2011年度工伤保险费结算的适用费率

  市区2011年度企业工伤保险费结算费率统一按2011年12月份的适用费率结算。

  (五)结算期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根据《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劳社计财[2011]80号)规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期执行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54元。

  四、结算工作规程

  (一)征缴方式认定

  1.征缴方式认定对象

  为方便缴费企业,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在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中,对社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免于办理认定手续。对社会保险费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缴纳的企业,须逐户办理认定手续。

  2.征缴方式认定受理及审批

  需办理征缴方式认定的企业,由缴费企业提出申请,经分局办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受理,分局管理科日常税源管理岗审核,分局管理科科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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