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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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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五)报送报表、校对申报数据

  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完成后,需将打印报税网上自动生成的《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结算期限内报送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基金征收中心)各一份。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应对其《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有关数据是否正确、完整进行校对。如申报有误,需进行补申报。

  如涉及社会保险费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提出申请,主管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核实后按规定办理退库或抵缴手续。

  五、年度结算的时间要求

  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结束。各税务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对缴费企业进行工作布置和政策辅导;各单位完成征缴方式认定报批工作;各地税分局(地税社保征收中心)完成对各单位的结算工作。

  六、其它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提供虚假资料,少申报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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