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有关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可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按人按年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
2.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可扣减项目金额:社保部门出具的已参保证明中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其注明的参保缴费基数扣除;无注明参保缴费基数的,按上年浙江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上述扣减额不得超过本人本年度的工资总额。
3.已参加省级行业统筹参保人员的工资额由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4.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平均摊入实发年度的月工资总额。
5.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企业,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三)2011年社会保险费“四减”政策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规定,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减征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四减”),其费款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已在2012年12月份集中减征,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申报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11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过程中,集中减征的缴费基数作为已申报基数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栏目7)中反映。
1.社会保险费“四减”仅在2011年12月份申报期申报后生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
2.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应如实申报减征月份四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将调整其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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