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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温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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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市区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2011]33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费2011年度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征缴方式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社会保险费认定管理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复印件;

  (3)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及物业管理等行业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下载、填录《结算数据采集表》

  缴费企业登录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网址www.wztax.gov.cn)。在“资料下载-规费系列”中下载《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数据采集表(Ⅰ或Ⅱ)》(以下简称“《结算数据采集表》”)(注:按全部工资总额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费选择“表Ⅰ”,按销售工资含量方式申报社会保险费选择“表Ⅱ”)。按规定要求将结算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数据录入《结算数据采集表》。

  (三)《结算数据采集表》、相关资料审核

  各分局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缴费企业提供的结算资料,审核缴费企业填制的《结算数据采集表》(一式两份)。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一份给企业,另一份地税部门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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