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
第三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社会统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各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能部门。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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