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比例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逾期未缴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或财政拨款中列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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