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或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其中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按人事部门核准的职工个人实发工资核算,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
(一)基本工资;
(二)其它工资;
(三)各种津贴、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十条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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