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不足8%的,由统筹部分补齐。
第二十条每年年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计账利率对上一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载一次利息。
第五章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探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冀政(2006)88号文件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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