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部分(包括高于30%部分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十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十四)警衔津贴。
第二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按冀劳社(2003)42号文件执行。统筹项目为: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费。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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