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年度总额控制目标中用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控制额度内预留不超过10%作为调节金,用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
第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年度第二个月,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的统筹基金月平均申报费用为基数,按AAA级100%、AA级80%、A级60%的比例一次性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并于社保年度末一并清算。对信用等级未定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不预付周转金。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社会保险年度最末一个月申报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审核准予支付的部分作为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与年度清算费用一并支付。
第八条 每社会保险年度医保经办机构拟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总额控制指标(以下简称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和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等沟通协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参保人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人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4倍以上部分、按床日平均费用定(限)额结算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不纳入年度总额控制指标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上述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依据其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的住院人数、人次人头比和调整系数等三项指标的乘积确定。
调整系数反映与上年度相比指标的增减幅度。调整系数由专家综合以下因素确定: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变动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服务范围、服务特色及服务水平、有效服务量,诊疗有效率、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住院率、住院大病发生率、参保人总体自负率、参保人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情况等。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以该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水平为基数,参照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
第十条 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可在年度清算时适当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一)发生重大政策调整、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等;
(二)定点医疗机构因内部大修关闭部分医疗服务等;
(三)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
(四)其他需要调整总额控制指标的特殊情况。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