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或床日平均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普通疾病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包含:诊治普通疾病和相关并发症以及治疗期间须控制病情的合并症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普通疾病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核定:
(一)以本市同级别、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收治患普通疾病的参保人实际结算的住院人次或床日平均基本医疗费用,测算普通疾病基本医疗费用平均水平;
(二)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收治患普通疾病的参保人实际结算的住院人次或床日平均基本医疗费用,核定其普通疾病平均基本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120%,最低不低于普通疾病费用平均水平的70%。
(三)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比照同级别、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核定。
以上费用均不含其当年超过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4倍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单病种医疗费用年度或周期人次平均费用限额(以下简称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费用范围包含:诊治单病种和相关并发症以及治疗期间须控制病情的合并症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的核定:
(一)在单病种诊疗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各诊疗项目的收费价格,计算单病种人次平均费用,并根据各单病种的特点适当增加总体合并症费用,测算单病种医疗费用的平均水平;
(二)根据单病种医疗费用平均水平,参考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收治患单病种的参保人实际结算的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情况,核定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单病种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
(三)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费用限额结算标准,比照同级别、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次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留待年度末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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