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年人均限额”结算方式:
(一)年人均限额标准以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普通门诊实际结算统筹支付费用水平为依据,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年人均限额结算标准。
(二)月度结算时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支付。年度清算时,年度选点人数人均记账费用低于年度人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记账费用支付;高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结算标准支付。普通门(急)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年度清算结余或超额部分,可在协议周期末综合平衡。
按“人员限额累计”结算方式: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选点人群上年度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费用累计总额,核定该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累计基数。
(二)根据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参保人数、全科医师签约服务人数、人口患病率、医疗服务水平、门诊分级诊疗范围、前两个社会保险年度门诊次均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统筹基金收支等情况,综合确定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累计基数增长系数。根据年度限额累计基数和增长系数确定年度限额累计数,由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三)大中专院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按“人员限额累计”方式向大中专院校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具体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大中专学生实际发生普通门(急)诊费用情况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按“年人均限额”、“床日平均限额”或“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参保人家庭病床年度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标准按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平均费用总体平均标准确定。
(二)急诊留院观察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三)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数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或“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方式结算。
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方式或“人员限额累计”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具体结算方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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