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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年金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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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金福年金保险B款有多达7种的缴费方式,可自主选择。分别为趸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缴至54岁、缴至59岁。同时其可以灵活附加定期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防癌保险和伤残豁免保险费等保障。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
 
  书均为《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20-YearParAnnuityPlanB,简称20PAB。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的年标准保险费×120%注:
 
  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件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
 
  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
 
  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24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条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
 
  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为二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给
 
  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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