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
费的,本公司将有权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保险期间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
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条办理复效;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章基本条款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九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应按被保险人法定证件登记的年龄(岁)和性别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