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保险费及其利息(该利息按借款利率
计算)。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或本合同已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和性别,按实际累计已缴付的保险费与累计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缴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月付年金金额,且根据该月付年金金额本公司
将相应调整已分配的年金和红利。
(2)若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月付年金金额维持不变。若被保险
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计算身故给付金额前将先无息退还所有多缴保险费。
(3)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
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月付年金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月付年金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
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则减额后的月付年金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月付年金金额的
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月付年金金额的申请。
第十一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的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
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
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
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