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第九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
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
金额及本合同所累计的已分配增值红利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条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的,可自中止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
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
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借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
价值与本合同已分配的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
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或保险费自动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
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已分配
的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未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
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二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身故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
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三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