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红利
第四条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可分配,则该红利将
按下述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始的各年度,若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可分配,则红利将按下列
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
(1)增值红利:该红利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予投保人。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
身故,则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是时已累积的增值红利将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增值红利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投保人。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五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
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