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七章月付年金金额
第十四条月付年金金额
本合同所称月付年金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月付年金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金额为月付年金金额。
第八章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缴付(简称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保险单年度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
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须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缴费年限缴费至缴费期满。第一期以后
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
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
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保险费超逾宽限期仍末缴付,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将按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已分配
的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之和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欠缴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参见第二十一条);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
同已分配的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本合同已分配的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折算成可承保
天数,同样作为保险费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保险费自动借款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申请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作为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月付年金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