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和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四条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则自发现
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增值红利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释义
一、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二、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
三、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四、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五、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
人寿保险。
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合同所指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同一人。
七、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土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八、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
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营销员、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
女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九、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生日为基准,满一年为一岁。
十、标准费率和次标准体费率:当本公司在核保某被保险人风险并认定其为一般人群的风险时,本公司为承保该被保险人将使用标准体费
率;当本公司在核保某被保险人的风险并认定其风险明显高于本公司所承保的一般人群的风险时,本公司为承保该被保险人时除使用标准体费
率外,还将适用次标准体费率-额外的费率并收取额外的保险费。本合同的有关标准体费率和次标准体费率均按法律程序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