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诚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超过保险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保险合同无效,已缴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若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者,本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天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觉并且错误发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和利息;若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原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额。
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若投保人未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前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与投保人提供书面申请及被保险人同意书送达本公司时生效,本公司应即批注于本保险合同。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条: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