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付的,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清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之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按第二十一条保险单借款方式垫缴该项保险费。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垫缴也包括附加合同。如在垫缴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需扣除已垫缴的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累计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计借款本息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制)。
本公司可于每月第一营业日调整保险单借款利率,保险单的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0.5%为限.保险单借款利息应每年于保险单周年日缴付,直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为止,如果逾期未缴付,则该项利息应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本合同之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减额缴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累计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投保人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保险金额以减额缴清保险金额为准,但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险单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限于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
本合同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终止
投保人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应退还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时止。
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