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书面申请复效,投保人未在该期间申请复效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前项复效申请,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清偿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本息后,自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
第二十五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5)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6)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第二十六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