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该判决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以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已申领之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退还本公司,在失踪期间有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本公司应依约给付,但有欠缴的保险费本息应予扣除。
第九条:身体检查与验尸
如投保人申请
健康险的赔偿,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如投保人申请保险费的豁免,被保险人残疾后应有投保人尽速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投保人补充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自豁免保险费后,本公司仍有权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的残疾证明,或到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残疾证明或未按本公司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被保险人持续残疾,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缴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充许外,本公司有权要求解破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保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