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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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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信诚终身寿险条款特色在于,他的免责条款只有十条。能让保障变得更为全面。以下是它的寿险条款细则。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
 
  2、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残疾定义详见附表),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豁免缴付保险费。经鉴定确认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残疾期间豁免投保人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但不包括附加合同),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鉴定确认为残疾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十八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
 
  (3)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终止;唯以上第(2)(3)款,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有未偿清之保险单借款、欠缴保险费,本公司将先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欠缴保险费。
 
  第十九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分期方式缴付,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年限以保险单所载为准。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有投保人自行缴付。
 
  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宽限期终了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如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保险金给付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险费的垫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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