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4)被保险人残疾证书;
(5)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报告)。
附表:残疾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致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关节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下肢踝关节缺失;
(5)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
(6)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辅助(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纠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咀嚼、吞咽运动,促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