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投保年龄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第十二条: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始生效力。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及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保险单周年日计算。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四条办理复效;
(3)被保险人身故后;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之本合同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