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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困境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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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社会养老保险难以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需要其他养老模式进行补充的环境下,保险公司经营的养老保险显然成为补充型养老保险的重要选择。

  捷克共和国(以下简称捷克)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公共养老金(第一支柱)和私人自愿储蓄养老金(第三支柱)两根支柱组成。公共养老金是捷克老年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共养老金除了提供退休养老金外,还包括残疾津贴、遗属补贴和健康保险等,绝大部分老年人依靠公共养老金度过晚年生活。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捷克养老金制度改革正处于十字路口,如何选择不仅涉及社会经济问题,还是政治共识问题。

  一养老金制度改革回顾

  捷克养老金制度起源于奥匈帝国时期。在德国俾斯麦养老金改革的启示下,于1906年开始为工薪雇员建立强制性养老保险计划。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建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整合了其统治区域内在一战期间分属不同国家管理的养老保障制度,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并逐步完善养老体系,扩大覆盖面,但这时的养老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人员和从事危险工种者,即公务员和矿工。1924年,为适应手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政府出台了为手工业者建立的养老金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养老金体系(包括公务员、矿工和手工业的养老金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养老基金被纳粹没收充公。战争期间,经济发展受到重创,使得养老金体系几乎中断。

  二战结束后,1948年建立起来的养老金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立法将原来零散的养老金体系整璞合为一个统一体,采用现收现付制为所有工人和雇员,包括自雇者提供统一的制度保障。这一制度保障包括养老金和健康保险,由国民保险公司管理。但受苏联体制影响,1951年,它转由国家管理,废除缴费制度,全部由一般税收转移支付。劳动阶层享有特权,而其他阶层(如自雇者)受到排斥,这一制度直到1989年市场经济改革后才被废弃。也就是说,捷克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其养老金体系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保障的单一模式向多支柱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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