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捷克政府采取很多积极措施,针对计划经济时代对不同职业的退休者实行不同养老金待遇(扭曲养老金待遇)的状况进行了改革。例如,1990-1992年,统一养老金待遇,消除部分偏见和歧视,特别是对自雇者的歧视;1995年将养老金利益与缴费挂钩,完全废除了基于职业类别的具有某种歧视性的养老金计划,实行统一养老金制度;1996年从政府预算中分离出养老保险,建立独立账户;1997年降低给付标准等。
进入21世纪,捷克养老金体系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参数改革来平衡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金财务状况。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提高退休年龄,推迟养老金领取时间。禁止提前退休,并于2004年规定逐步将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提高到2008年的63岁;从2010年1月1日起,男性领取养老金年龄提高到65岁,女性领取养老金年龄在62~65岁之间,具体领取年龄依据其抚育孩子的数量而定,没有孩子的妇女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5岁。
第二,延长缴费年限,提高缴费率。从2018年开始,缴费年限将从25年逐渐延长到35年;将自雇者的缴费率从净收入的35%提高到50%,将个人缴费率从26%提高到28%。
第三,鼓励老年人留在劳动场所。2001年以前,捷克55—64岁的老年人就业率基本保持在30%左右。从2002年开始逐步提高,到2005年就业率达到39.1%,但仍然低于里斯本会议规定的老年人就业率50%的目标。
第四,从2010年起实行名义账户制(NDC)改革。
20世纪90年代,捷克开始引入个人自愿性储蓄计划。受经济学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捷克的专家们开始分析养老金私有化、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体系的冲击以及介绍国际经验,并关注世界银行描绘的关于养老金“三支柱”的美好蓝图。基于此,1994年捷克引入私人自愿储蓄养老金计划,作为公共养老金的补充。目前,捷克尚未建立第二支柱即职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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