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2000年,捷克政府做了一些准备工作,计划引入第二支柱,但由于其可能危及第一支柱(分流资金)和第三支柱(减少个人缴费)而被放弃。许多人认为雇主如果想为其雇员提供一些奖金计划,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支柱完成,第二支柱除了增加额外成本外,并不能为参与者带来更多利益。此后,捷克政府再没有尝试引入第二支柱。
二养老金体系构成
经济体制转轨(1989年)以前,捷克社会保障体制沿袭了苏联的社会保障体制,属于国家保障模式。国家包揽了绝大多数劳动者“生、老、病、死、葬”,养成了人们对国家的终生依赖。这套社会保障制度使个人承担风险和变化的观念及能力十分薄弱,致使捷克在经济转轨后,主要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仍难以建立。因此,目前,捷克的养老保障体系由公共养老金(第一支柱)和私人自愿储蓄养老金(第三支柱)两个支柱组成。
公共养老金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而来,是一个强制性现收现付制度。公共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部分(所有退休者一律平等,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相同),它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标准等;二是浮动部分,它取决于退休者在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和投保年限。私人自愿储蓄养老金建立的时间较短,它是公共养老金的补充。
(一)公共养老金
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采用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收益确定型(DB)现收现付制度,公共养老金除了提供退休养老金外,还提供残疾津贴、遗属补贴和健康保险等。其中,退休养老金占养老金支出的70%左右,其他项目支出占30%。公共养老金强制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率为工资的28%。给付待遇由基本部分和根据递进公式(progressiveformula)计算的收入关联部分组成,设定最低限度的养老金给付。目前,基本部分每月为1700克朗;收入关联部分每月按个人缴费总额的1.5%(运用递进公式递推)支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得到的养老金越多。基本部分和收入关联部分每年都随实际工资增长而增长,增长幅度至少达到工资增长部分的1/3。2008年,男性退休年龄提高到63岁,女性在59~63岁之间(依据其抚育孩子的数量而定),领取全额养老金需缴费满25年,但缴费满15年的65岁退休者也可以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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