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2001年提出将收益确定型公共养老金改为名义账户制,一些学者甚至还就此比较了名义账户制对于当前收益确定型包括政治可行性方面的各种优势,但这一观点仍然没有得到政策制定者的广泛支持。
需要进一步的政治共识,也需要进一步估测这一改革会不会影响政治稳定。与此同时,强调依赖私人自愿储蓄养老计划的主张也受到许多人的反对,人们对资本市场是否能健康运转存在普遍怀疑。特别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人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第三支柱的发展也面临挑战。
从总体上看,捷克养老金制度改革并未触动原有国家保障模式的根基,至今仍只是对养老金系统稍做调整,通过关键参数的设计与调整(比如,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替代率等)增收节支,从而使养老金体系更加合理化;同时增加第三支柱,扩大自愿的私人补充养老金。但改革后的养老金体系仍然是基于双层分期缴纳制,一层是强制性缴费,另一层是自愿的商业保险。第二支柱难以建立的原因在于:一是分流第一支柱的资金;二是第二支柱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将会严重削弱养老金制度的总体再分配功能,从而进一步加大社会不平等,难以得到民众支持。
正是由于捷克的养老金体系仍以第一支柱为主,所以,第二支柱至今无法建立;而第三支柱的参与率较低,作为第一支柱的补充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尽管第一支柱存在许多缺点,但目前没有更好的替代模式。捷克劳动部和社会发展部也认为:捷克未来主要还是依靠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同时大力发展私人自愿储蓄养老计划。
养老金体系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和社会条件变化会影响养老金体系结构。
因此,养老金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采取渐进式改革和逐步完善的方法,任何激进的改革必须考虑改革成本以及政治上的可接受性。由于考虑到民众对公共养老金改革可接受性和政治上的容忍度,短期内第二支柱的建立将面临强劲的阻力。而对第一支柱进行参数改革的空间有限,且就业的非正规化趋势直接削弱了第一支柱的覆盖范围和保障作用。
因此,可以预计,捷克政府将会不断强化和完善第三支柱的作用。但由于第三支柱并没有收入再分配功能,而且由于低收入者往往没有能力参保,税收优惠条件实际上是富人在享受,而穷人却承担了税收优惠的相应成本。许多人认为,这实际上加大了收入不平等状况。
因此,捷克养老金体系改革进展及其成就如何,不仅依赖于政党之间进一步的政治共识,还依赖民众对养老金分担机制的理解与容忍度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程度。但目前可以在巩固第一支柱的基础上,对第三支柱的养老基金运作的监管、政府和基金公司责任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
例如,应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储蓄基金公司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参加者的补偿来源、补偿份额等问题。然而,这也仅仅是对现有养老金体系的内涵进行调整和修补,仍未扩展养老金体系的外延,未改变养老金体系结构。这种对养老金体系的微调显然不足以抵御未来人口老龄化及就业非正规化的冲击。因此,捷克养老金体系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需要在外延扩展上“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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