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老保险公司
第五条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养老保险公司的申请、筹建和开业,以及变更、分立、合并、清算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参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个人养老保险业务;
(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
(三)企业年金业务;
(四)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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